各部门、单位:
根据《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计核算应遵循及时性的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如有2020年开具的发票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到财务处报账,逾期未办理报账手续的,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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