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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报销2020年发票的通知
2021-05-07 09:16  

各部门、单位:

根据《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计核算应遵循及时性的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如有2020年开具的发票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到财务处报账,逾期未办理报账手续的,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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