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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东省高等 中专 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收费内容的通知
2018-05-21 11:00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6-19

【颁布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实施日期】

2006-06-19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

【文  号】

粤财综〔2006〕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教育厅:

  鉴于目前我省使用的 2003 年版《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与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05 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财〔 2005 〕 87 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 2004 〕 24 号)以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 2006 〕 2 号)等有关规定不符,现决定对 2003 年版《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作如下调整:

  一、在票据的“收费对象”中取消“短期培训生”、“进修生”栏,增加 “研究生”栏和在“夜大”、“函授生”栏内增加“电大”项目;在“收费项目”中取消“补考费”、“重修费”、“实习实验费”栏,增加“考试费”栏,把“学杂费”栏修改为“学费”栏。

  二、为加强票据的规范管理,对票据中“班别”、“日期”的位置进行了调整。

  三、《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的新版票据于 2006 年 7 月 1 日正式启用, 2003 年版的票据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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