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学院领购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收费票据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购买。 第四条 收费票据有以下几类: (一)服务性收入发票(税务发票):指《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财政票据):指《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三)校内往来结算收据。 第五条 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服务性收入发票(税务发票):文化体育设施出租、场地出租、教育培训等社会服务性收费,其他经营服务性收入。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1.《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属于学历教育并经广东省物价局批准收取的全日制和成教学生的学杂费;属于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费收入等。 2.《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收取上级文件规定的各类考试费。 4.《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指各行业的学会、研究会协会等组织按规定收取其会员会费时开具的收据。 5.《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以政府部门或单位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和物资时,开具的专用收据。 (三)校内往来结算收据:限于校内结算使用,或校内零星收费如复印费、检索费、学生上机费等。 第六条 票据的基本联为一式多联(税务发票除外)。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作为缴款和核销票据的依据;第二联为交缴款人联,作为付款方的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作为收款方的原始凭证。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需要使用的票据统一向财务处申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购买或使用外单位的收据和发票。 第八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学院票据管理。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对所购入的票据及时编排并分类登记入库。 第九条 票据的领用: (一)需要领用票据的部门,必须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申领票据登记表》(简称《票据申领表》),由财务处签批后可领用。 (二)需要开具税务发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的部门,必须带上相关收费项目说明及收款金额到财务处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的财务管理人员进入税务局网络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并打印出电子发票记账清单作为收款的进账凭证。 (三)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必须根据财务处签署意见后的《申领表》,方可给申领部门办理票据领用手续,并及时做好有关明细账的登记。 (四)票据的领用,原则上是前款不清,不给领用。 (五)各部门所领用的票据必须由专职人员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并在规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六)票据填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开具票据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并确认资金收入时方可开票,未发生经济业务的—律不准开票。 2.开具票据时,应按票据号码依序填开。填写项目要齐全,开票人或收款人必须写上姓名;大小写金额书写要规范,摘要内容要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票据进帐联和缴款人联上加盖财务印章。 3.开票后,如发生退款,必须收回原票据并在原开票的单上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方可重新开票。 4.《广东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教育收费收据》(电脑版)仅供电脑打印用,手工填写无效。 5.作废票据必须多联并存,不得撕毁。 6.如缴款人不慎遗失票据,财务处核实后,只能出具已缴费证明,不得重复开票。 7.票据的存根联及进帐联是票据核销与缴款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撕毁。 8.票据无论是否使用完毕,均不得跨年度填写使用。 第十条 票据的核销: (一)票据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必须凭票据的进帐联将款项交财务入账,并且经财务审核人员审核,证实票款相符后,由财务审核人员在其票据封面上签章,方可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核销后的票据存根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保存。 (二)票据核销时,每本票据的封面内容必须按以下要求填写: 起始号码:每本票据第一页号码至最后一页号码。 填写份数:有效XX份,作废X份,空白X份。 收款金额:是指该本票据中有效票据的金额合计。 填票人:是指开票人。 复核人:是指财务审核人员。 (三)所有票据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7个工作日内交回财务处办理核销。如需继续使用的,再办领用手续。 (四)如票据遗失,须向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办理挂失手续,并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申明票据作废。 (五)票据核销后,票据管理员必须将核销记录及时输入票据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定期清理票据的库存、领用及核销情况。每学期结束前,向各领用部门发出限期核销票据通知。 第十二条 以下为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票据;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余额、内容不一致; (三)涂改票据或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转借、转让、代开票据; (五)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开具票据; (六)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 (七)开具作废票据; (八)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票据开具; (九)其他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以下为未按规定取得票据的行为: (一)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二)取得票据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三)自行填开票据入账; (四)其他未按规定取得票据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以下为未按规定保管票据的行为: (一)丢失票据; (二)损(撕)毁票据;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有及票据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票据; (五)未按规定建立票据保管制度; (六)其他未按规定保管票据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票据规定行为者,视情节,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严肃处理,并停止该部门的票据开具使用权,收回所有票据。情节特别严重者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财务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票据申领表
申领时间: 年 月 日
申领部门(盖章) |
|
经办人 |
|
申领部门负责人 |
|
申领事由 |
|
申领何种票据 |
|
申领数量 |
|
财务处意见 |
|
领出票据代码(票据管理员填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