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外艺职院财[2011]217号 2011年5月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院的收费行为,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及国家和省有关学生学杂费收缴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校学生,包括专科生、自考本科生、成人函授和业余学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杂费”,是指学费、住宿费等。 第四条 学院的学生收费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财务处负责组织、收取、管理和实施,各系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实行以系为主体的学杂费催缴机制,并将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纳入各系年度考核。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五条 学院依据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依法收取学杂费,其中,学费标准按照专业类型设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住宿条件设定。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收集和建立学生收费信息库,做好学生收费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教务处、学生处、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收费的相关信息(包括新生入学、学籍变动、休复学、退学、住宿名单、走读名单等信息)。 第七条 我院学杂费收缴主要采用银行代收的方式,学生按照缴费须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事宜,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正式收费票据,各系开学一周后统一到财务处领取,并发给学生。学生应妥善保管银行缴款回单和收费票据,作为缴费和办理注册、住宿等手续的合法凭据。 第八条 各系应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初两周内缴清全部应缴费用后方可到所在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确有特殊困难难以一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 第九条 学杂费缓缴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学费,住宿费不准缓交;缓缴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年应缴学费人数的5%以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一周;上一次缓缴期满仍未能缴清学杂费的学生不得继续申请缓缴。 第十条 学院建立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多元资助体系并为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经济困难学生(自考本科班和成人教育学生除外)可以持有关证明,申请缓缴学杂费,并依照学院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项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缓缴学杂费: (一)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尚未到位,又难以及时缴纳学杂费; (二)家庭突遭不幸,暂时难以按时缴纳学杂费; (三)家庭有其它特殊困难。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缓缴学费的审批程序: (一)在校学生需要申请下一学年学杂费缓缴的,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新生需申请缓缴学杂费的,在入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 (二)申请人需填写《缓缴学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由家长签字确认; (三)学生所在系负责审核《缓缴学费申请表》,并报学生处复审; (四)学生处复审后汇总各系的《缓缴学费申请表》报学院领导审批。学院领导审批后,《缓缴学费申请表》一份学生处备案,一份给财务处,一份给学生; (五)学生持获得批准的《缓缴学费申请表》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施行“阳光收费”政策,学院财务处应通过设立收费公示牌、网上公示等多种方式对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收费咨询。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前,学院对各系的收费情况进行评比考核,并对在收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章 欠费管理 第十四条 我院实行以系为主体的学杂费催缴机制,各系有义务保证本系学生学杂费及时足额地收缴,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向各系、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及时提供学生缴(欠)费信息,定期公布各系缴费排行榜,督促各系做好学杂费的欠费催缴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将学生缴费率作为对各系年度考核和经费预算的主要依据,并根据欠费率减少当年的包干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学院对欠费学生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有意欠费且未取得缓缴资格的学生,不予办理选课和注册并取消欠费年度的各种评优与评奖资格; (二)对已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其欠费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学金优先抵交所欠学杂费; (三)对至毕业前仍未缴清所欠费用的,暂不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派遣证,待其缴清所欠费用后再行发放; (四)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离校的欠费学生,学院将保留依法追讨欠款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于因未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造成学杂费拖欠的部门,学院将作为工作事故予以通报,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补缴及退费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开除、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由教务处在变动确认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办理学杂费补缴或退费等相关手续。学籍的变更以教务处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为依据。 因参加学院出国互派留学而引起学籍变动的学生,其学杂费收缴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留级或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执行就读年级相同学籍身份学生的收费标准。对于复学的学生,如果其休学当年已缴清学杂费但原收费标准与留级或复学后的收费标准之间存在差额的,根据其留级或复学后的实际就读的时间,按月计算应补缴的学杂费差额,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凡本学年已缴清学杂费,但因退学、转学等原因要求退费的学生,应根据该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本学年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学院全额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 第二十三条 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院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四条 学杂费的补缴及退费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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