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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4-28 14:05  

粤外艺职院财〔2016446

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用户:ntko时间:2016-11-28 09:31:47印章: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使用者:fangf标识:1BB5A92433431389FC8A1D7D9910C69C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20161124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差旅费支出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差旅费的报销标准执行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等5个区域(以下简称五区)以外从事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有必要选择利用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的,在保证节约、安全、便捷的前提下,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按规定由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出行服务。

第四条 学校不提倡私家车公务出行,私家车公务出行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

第七条 教职工出差由部门单位经费负责人进行事前审批。职能部门经费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事前审批;二级学院院长出差须经校长事前审批,党总支书记须经党委书记审批,副职校领导出差须经校长或党委书记事前审批。

第八条 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由学校领导或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同意的出差文件或会议通知。公务事项结束后,出差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报账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学校未达到乘机标准的人员,如因公务出差且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前提出申请,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上人员(包括学院副处级和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符合软席列车标准的,原则上应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每人每次1份/程)等以及乘坐轮船、火车(含高铁/动车)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每人每次1份/程),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1.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 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2.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按照《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54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省财政厅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依据办理,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报销票据必须是合法票据,否则财务人员不予受理。住宿费发票原则上应在单位名称后加注出差人姓名,报销时写清楚住宿的起止日期、单价、金额等内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务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务出差期间发生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80元。

第五章  与会、培训、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 教职工到广州市“五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住宿费、往返会议或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差旅费第三、四章有关规定报销。

教职工按学校要求参加会议或培训,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报销差旅费。食宿自理的,住宿费按照第三章住宿费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每天75元的限额实报实销。

第十 到广州市区以外实(见)习(包括中层干部在外单位跟班学习)、挂职锻炼、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报到和返程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根据上述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外工作期间或跟班学习、见习期间,只计发伙食补助费40元/天,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补贴,也不报销住宿费。

教师带学生到外地实习,带队教师的补助按具体实习时间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天,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或补贴等教师带班实习时间的考勤,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核对。

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教职工被省直机关单位选调(抽调)到省直单位开展专项工作,报到或返程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照前款差旅费第三、四章规定报销。在省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展专项工作期间,由选调(抽调)人员的省直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学校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补贴。

第十九条 出国(境)费用报销按以下文件制度执行。

(一)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外事办《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学校不再另行制定有关出国费用的规定。

(二)因公短期培训执行财政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具体标准按上述第(一)条所列标准执行。

(三)中长期出国培训执行财政部、国家外专局《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 学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经财务分管院领导批准发生的可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或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部门、单位经费负责人批准(经费负责人出差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教职工调动或搬迁差旅费,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粤外艺职院财〔2014〕593号)作废。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制度如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件【1-1:省外差旅费住宿标准.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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