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
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 98 号)的有关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及所属经济实体、独
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
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
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
责任。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校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
—
财务
部,全面负责学校的会计工作。财务部是学校的一级财务会
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全面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
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事业收支实行一级会计核算体系,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财务部内部机构设置包括:综合科、核算科和收费科等。
第七条
学校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
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
人的任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
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财务部内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
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财产
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
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预算管理、国库资金核
算、绩效管理、校园卡管理、系统维护、档案管理等。
第十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
岗多人,倡导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关键岗位会计人员实行有计划地轮岗。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
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处级和高级职称以上干部 5 年内参加各种培训的累计时间不
少于 3 个月或者 550 学时;科级和中级职称及以下干部每年
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 12 天或者 90 学时。财务管理干部一般
每年至少参加 1 次 1 周左右的财务专业化能力专题培训;参
加各类财务网络培训学时数原则上不少于 50 学时/年,其中,
参加全国教育系统财务干部网上学习平台学时数不少于 15
学时/年。
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
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应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
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
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
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
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学校的业务管理情况,运用
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学校内部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学校的商业秘密。除法律
规定和学校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学校
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
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
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
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
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四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
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
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
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
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
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
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包含电子数据内容的,
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
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
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
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
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七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
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
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
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
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
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
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
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
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
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
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
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
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
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
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
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
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所属科室负责人必须
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
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
经财务部部长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
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
三十一
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下级会计机构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必须留
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政
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
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
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
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学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
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
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
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
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应当符合省
财政厅的统一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
财政部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电
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
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
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学校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
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
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
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或个人名称;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
公章(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
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
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
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或财
务专用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
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
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
应当加盖
“
作废
”
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
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
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教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冲账收回借款时,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
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
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第四十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
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
出单位的公章(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四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
证填制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时,要做到摘要简洁准确,
会计科目、项目使用正确,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无误。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
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四十九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
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经费项目账号;金额;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记账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
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
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
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
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
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
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
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
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
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
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
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
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
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
明
“
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
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
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
“
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
字
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
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
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
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
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
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
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
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
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
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
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
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
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
“
00
”
,或者符号
“——”
;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
“
0
”
,不得用符号
“——”
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
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
行书体书写,不得用 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
到元或者角为止,在
“
元
”
或者
“
角
”
字之后应当写
“
整
”
字或者
“
正
”
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
“
整
”
或者
“
正
”
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
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
“
0
”
时,汉字大写金额要
写
“
零
”
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
“
0
”
时,汉
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
“
零
”
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
是
“
0
”
,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
0
”
、元位也是
“
0
”
但角位不是
“
0
”
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
“
零
”
字,
也可以不写
“
零
”
字。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
定,使用会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
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经费项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
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科学、合
理的会计凭证传递程序。
第五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
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
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
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
起讫号码、分册号,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
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
“
附件另订
”
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
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
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
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单独登记,并由提供
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
始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填制单位公章,由经办人所在单位出具
书面情况说明,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
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如火车、轮船、
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
构负责人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
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现
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项目辅助明细账。
第五十五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
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六条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
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
或者盖章。
第五十七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
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并
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工
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
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
数,不得跳页、缺号。
第五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
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
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
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
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
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
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
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
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
明
“
此行空白
”“
此页空白
”
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
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
“
借
或贷
”
等栏内写明
“
借
”
或者
“
贷
”
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
户,应当在
“
借或贷
”
等栏内写
“
平
”
字,并在余额栏内用
“
Q
”
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
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
在摘要栏内注明
“
过次页
”
和
“
承前页
”
字样;也可以将本
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
注明
“
承前页
”
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
“
过次页
”
的本页
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
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
“
过次页
”
的本页合计
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
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
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五十九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
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
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
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
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
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
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六十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
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
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
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
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
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
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
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
是否相符。包括:
1.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日清
月结;
2.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
每月一次;
3.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每
月一次;
4.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
单位或者个人核对,每季度一次。
第六十一条
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
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
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
“
本月合计
”
字样,
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
在摘要栏内注明
“
本年累计
”
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
线;12 月末的
“
本年累计
”
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
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
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
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根据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学校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学校根据需
要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
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
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五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
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
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
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
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六条
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
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
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
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
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
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
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十九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
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
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
新编报。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
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
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省财政厅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学校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
划等。
第七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
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
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
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
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
灭会计账薄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
正无效的,应当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反映,请求作出
处理。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
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
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
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
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
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
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学校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
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
当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学校领导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学校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
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
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向学校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学校制定的预算、财
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条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
估的单位,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配合
中介机构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
得示意出具不当的审计、评估报告。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政府会
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
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遵循下
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学校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
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八十三条
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
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
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八十四条
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
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
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
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五条
建立健全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
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
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
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八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
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十七条
建立健全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
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
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八十八条
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
产清查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
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
法。
第八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
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
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
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
要求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
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
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
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