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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4-28 15:25  

粤外艺职院〔2016450

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创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用户:ntko时间:2016-12-05 17:03:10印章: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使用者:fangf标识:982FAFFE01E1EFE9CFE4DCB5C3A569E4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2016年12月1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调动各部门、单位服务社会的积极性,规范创收活动管理,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收项目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在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之外,经批准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创收的项目,包含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各类培训项目、各类服务项目和其他创收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来源的培训类项目,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单位在努力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的需要,挖掘内部潜力,利用学校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增加学校收入,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学校事业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设立创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创收工作规划、政策协调,以及指定创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未归口管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和经费提成审核等工作。

创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继续教育学院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继续教育学院、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国际教育中心、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创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协调学校创收工作有关事务,受理未归口管理的创收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创收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管理学校各单位的创收资金,按程序办理创收项目有关行政收费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对创收工作实行业务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创收项目立项及收费标准审核,对承办部门、单位进行政策指导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含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办学、远程网络学历教育等)、国内培训项目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管理。

学前及中小学师资培训归口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管理。

国外留学生培训、境外办学、中外合作开展的教育培训归口国际教育中心管理。

暂未归口管理的服务项目(含对外演出、赴境外实习、企业合作、技术服务、设计服务、实训场地社会服务及承接各类展览、赛事、考试等)和其他创收项目,立项申请、收费标准及经费提成需经创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协议,由承办部门、单位直接管理。

第七条 创收项目按“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单位行政负责人行使管理职能,需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举办各类有偿培训、辅导活动。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创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得将校内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列入有偿服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下达的经费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违规发放奖酬金;不得使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的一切创收和有偿服务活动,必须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使用税务部门或从财务处领取的正式票据,收支分明,不能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及有偿服务收入。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没收全部违纪收入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至少停发一年的校内津贴。

第十条 学校的所有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都是国有资产,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用于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学校授权部门,其他单位不得以学校资产进行资产性经营,包括企业经营、租赁、对外承包等。

第十一条 各种教育性收费,必须按广东省物价局审核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高等、中专、成人(培训)学校教育性收费统一收据”,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学校批准,使用从财务处领取的正式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所收的资金须上交学校财务处后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创收收入经费分成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所有创收收入均须首先上缴学校,然后根据本办法的各项分配比例进行分成。如不上缴收入,坐支现金,将按私设“小金库”论处,并追究相应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类创收分配均为税后分配, 凡在财务处开具涉税发票的,均由财务处扣税代缴。如需要上交财政的,按财政返还的额度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创收收入经费在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承办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学校留成作为教学发展基金;归口管理部门提成用于项目管理、加班费、绩效奖励等;财务处提成用于财务管理、加班费、绩效奖励等;承办单位提成主要用于创收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本部门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福利费等。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项目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合作办学

主要是归口管理部门与校外合作单位联合办学的成人高等大专学历教育项目。项目收入分成如下:

1.不占用学校教学场地的项目,按合作办学协议支付校外单位办学经费后,项目收入的85%上缴学校收入。归口管理部门提成14%,作为项目运行成本,用于教学资源使用成本、教研活动、学生学籍管理、招生宣传、业务发展开拓、业务接待等费用支出,财务处提成1%

2. 需用学校教学场地自行办学的,按学生学费收入的40%上缴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留60%作为项目运行成本,主要用于支付教师课酬、学生学籍管理、招生宣传、业务发展开拓等费用支出。

(二)自学考试相沟通办学(含自学考试开放教育)

各教学承办单位按学校留成收益的57%提成,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留成收益的3%提成,财务处按学校留成收益的1%提成,学校留成39%

(三)远程网络合作办学:

归口管理部门主办的远程网络学历教育项目。在根据合作单位办学协议支付各主考学校的办学经费后,40%上缴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留60%作为办学成本,用于教学资源使用成本、教研活动、学生学籍管理、招生宣传、业务发展开拓、业务接待等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各类培训项目

(一)在校内(利用学校资源)举办的各类培训项目(地方政府委托的培训项目可剔除食住费、跟岗费),原则上举办单位提成78.5%,学校留成20%,归口管理部门提成0.5%,财务处提成1%

(二)在校外(不需要使用学校场地等资源)举办的各类培训项目,原则上举办单位提成88.5%,学校留成10%,归口管理部门提成0.5%,财务处提成1%

第十七条 各类服务项目

(一)在校内(利用学校资源)举办的各类服务项目,不包括考试项目,举办单位提成79%,学校留成20%,财务处提成1%

(二)在校外(不需要使用学校场地等资源)举办的各类服务项目,举办单位提成89%,学校留成10%,财务处提成1%

(三)承接各类资格考试,因项目需要利用学校电子资源设施设备较多,成本费用支出不能超过收入的70%,结余部分上缴学校。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按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进行分成。

第四章  创收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创收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遵循“先收后支”的开支原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在项目收费完成后,根据学校创收分配比例提出计提分成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签,财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将创收分成结转至学校、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相应的创收账户中。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创收留用经费,主要作为创收项目的人员费用支出、本部门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福利费等。其中:

(一)人员费用支出(占创收留用经费60%):用于教师课酬、加班费、劳务费、绩效奖励等费用支出等;

(二)事业发展基金(占创收留用经费27%):用于开拓创收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可用于教学科研、教师业务培训、学术交流、改善办公条件、日常管理或弥补本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的不足等;

(三)福利费(占创收留用经费10%):用于补充部门分工会活动经费;

(四)接待费(占创收留用经费3%):包括误餐费用,该项费用支出手续,根据学院关于业务招待、工作餐支出等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以上人员费用、福利费及业务费年度结余可以补充事业发展基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对创收经费的使用,需根据各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开支。各单位创收经费使用实行“一支笔”负责,由单位行政领导正职负责本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福利费由创收单位及学校工会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对创收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按照党纪政纪对负责人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为更好地调动各单位做好创收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将创收工作纳入到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中,从培训人次、创收金额、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成绩突出的由学校在创收经费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09301号)、《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粤外艺职继2005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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