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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经费审批及财务借款报账管理办法
2021-04-28 15:38  

粤外艺职院财〔2016〕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财务审批权限,规范账务管理,分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及其他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业务立项、经费申请、支付工程建设款项、采购支出、费用报销等经济事项的财务审批和付款管理。

第三条 财务审批权限和付款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财务审批和付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

(二)分级授权的原则。根据业务分工及付款项目、内容、金额等情况,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原则,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相互制衡的原则。业务经费付款各环节的经办、审核、复核、审批等人员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付款的正确和安全。

(四)责权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审批责任人对所审批业务或项目的经济活动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明确界定经费及付款审核、审批人员的权利和责任,落实责任分工,建立责任机制。

第四条 财务审批和付款管理的责任:

(一)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财务支出的最终责任人。

(二)分管财务的副长协助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组织制定财务支出审批办法,审批会签大额财务支出,加强资金流动管理。

(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并审核批准大额财务支出和资金分配方案。

(四)财务处处长在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审批财务支出,进行资金流动管理。

(五)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的经济责任人。经济责任人因学习、工作需要离校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授权他人审签经费支出的,应事前提交书面授权书,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送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预算经费使用审批

第五条 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经费审批开支范围必须符合预算申报指定的开支范围;对于预算项目有指定专门用途的,必须符合指定的用途,方可开支;预算经费明细项目间原则上不得串项使用,对因业务需要确需内部项目间调整经费预算的,必须按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六条 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且未改变用途的业务和项目审批权限及责任如下:

(一)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包干经费

1.职能部门包干经费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接待费、差旅费须分管校领导事前审批。

2.教学单位包干经费由行政负责人审批。教学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经费管理使用审批制度,其中:超过5万元的须经学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接待费、差旅费须进行事前审批,校长的接待费、差旅费须经校长审批,党总支书记的接待费、差旅费须经党委书记审批。审批制度经联系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定后送财务处备案。

(二)学校一般专项经费

1. 货物与服务、工程投资项目(含基建、修缮、装修改造等)等经费

1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审批。

2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支出,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审签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支出,经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由校长审批。

4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货物与服务等项目支出,经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51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投资项目(含基建、修缮、装修改造等)支出,经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620万元以上的货物与服务等项目支出,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项目(含基建、修缮、装修改造等)支出,经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以及分管校领导审签,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党委会议审批。

本款适用于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包干经费、创收经费用于购买货物与服务、工程投资(含基建、修缮、装修改造等)的支出审批。

2.教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的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处审批,财务处按预算办理报账支付。

3.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审批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人员经费

1.学校统发人员经费按学校有关制度由人事处制表、审核,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2.各部门、单位创收经费或专项经费需列支人员费用,应事前提交分配依据或发放标准,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送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财务处备案,作为支出审批依据。经费支出时由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

3.如未有专门制度规定或事前审批标准的,不论金额大小都需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超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权限,还需校长审签。

第七条 未列入预算的业务和项目需使用学校调节基金的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支出,经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以及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审批。

(二)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支出,经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以及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20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各部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以及分管校领导审签,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党委会议审批。

第八条 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属于全校性使用的预算项目经费,使用时须根据实际需要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编制使用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发生项目经费支出时,由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审批权限办理审批与报账手续。

第九条 财政专项经费的审批

专项经费拨款到位后,若有指定用途或使用范围的,由申报部门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按议事制度报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批准;若没有指定用途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编制经费使用方案,按议事制度报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批准后,向使用单位下达经费指标。经批准的财政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或方案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确保经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开支审批权限,有专项经费配套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配套制度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章 财务报账付款审批与审核

第十条 财务报账付款审批和审核一般按以下程序:经办人备齐依据文件(详见第十二条)和付款申请,证明人在原始票据上背书签字证明,经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财务处会计审核单据,财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财务处报账付款审核内容

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含预算项目使用范围、预算经费金额)、票据合法性、标准定额、招投标程序、立项批文、审批文件等内容,审核经济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财务审核报账付款的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立项报告,费用申请报告,预算资料,政府文件;

(二)工程和采购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询价资料;

(三)合同、协议,生效的法律文书;

(四)验收单、入库单、结算单、工程量计算清单;

(五)税务发票、财政收据,自制工资、福利、劳务费发放表、领款单;

(六)与合同、发票名称一致的收款人银行账号;

(七)其他与付款有关的支持文件。

第十三条 财务报账付款审批权限

(一)学校二级单位包干经费

职能部门包干经费的支出由会计人员审核,核算科长复核。

教学单位包干经费的支出由会计人员审核,核算科长复核,其中超过1万元的人员经费由财务处长审批,超过5万元的人员经费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学校专项经费

1.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会计人员审核,核算科长复核后办理报账。

2.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支出,由财务处长进行审批后报账。

3.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账。

4.10万元以上的支出(不含人员经费),由校长审批后报账。

财政专项经费按本款执行。

(三)学校调节基金

1.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支出,由财务处长审批后报账。

2.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支出,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报账。

3.1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校长审批后报账。

以上支出审批权限为逐级审批,上一级的审批必须经过前一级的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支出,须提供已审批的立项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经后勤处和审计处审签方可办理付款。


第四章 借款管理

第十五条 凡学校在职在册教职工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业务需要,在学校资金使用范围内,按业务审批规定审批办理借支公款。

第十六条 借款按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原则,无特殊情况,前借未清,不能办理新的借款。借款应在用款期限内报账,长期挂账不办理报销的,应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否则作挪用公款论处,超期未还借款,按实际金额在借款人工资中扣回。

第十七条 凡用公款办事及采购设备物资,对商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一切经营部门一次使用1000元以上经费的,原则上要使用转账支票、汇款或公务卡对公结算,确有特殊情况由个人垫付,需事前经由分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同意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至财务处办理报账。

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个人差旅支出,确因主办单位要求提前支付有关费用的,凭主办单位的相关活动通知,按权限审批并办理非现金借款。

第十九条 借款用于购买设备、物资的,应注明购买设备、物资名称,写明供货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的,须事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涉及限额须招标采购的须附项目立项报告、采购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询价报告等材料,以上按权限审批后,凭合同办理借款。


第五章 财务报账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不论是发票还是收据,必须是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印制或允许使用的发票收据(或收费票证)。原始票据基本要素应齐全:原始票据上印有税务局或财政局监制章,加盖对方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单位名称应列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票据正文应列明日期、品名、单价、规格、金额。

第二十一条 填制报销凭证时,文字错误可划线更正,同时在划线处签填单人印章;金额错误不得涂改更正,必须按规定手续重新填制。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否则视作无效凭证处理。原始票据背面应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字。

二十二条 发票的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

第二十三条 原始票据丢失,由经办人提供说明文书、发生该业务且开立过发票的各种证明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刷卡回执等,由经费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代替原始票据使用,经权限审批后办理报账。

第二十四条 因公务出差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等交通费用有效票据者,报账时必须提供书面说明,由 经费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加盖部门公章,送分管校领导加具审签意见后,经权限审批后办理报账,但报账时只按原票面金额的80%报销。

第二十五条 劳务费发放表报销的,如教师兼课费、超工作量酬金、评审费、加班费、劳务费或讲座费、困难补助、奖学金等,制表部门(或领款部门)必须加盖部门公章,并有经费负责人、制表人、复核人签名,经财务处通过教职工或学生银行卡划付发放,原则上不通过现金发放。

第二十六条 置图书资料、教材、办公用品等单笔支出500元以上必须附清单;图书馆购书,必须有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的验收入库签字,并完成相关固定资产入册登记后,再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买货物与服务、工程投资(含基建、修缮、装修改造等)等项目报账,需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规定;购买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还必须先到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和登记,再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销差旅费的,差旅费支出标准按《广东省外语艺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探亲差旅费,须经人事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付基建工程、维修工程款时,必须附立项审批报告、合同或协议、工程进度情况表、工程预决算表及基建工程专用发票。对于涉及限额须招标采购的须附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条 务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等费用报账,需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由后勤处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合同统一结算。

第三十一条 类付款方式,除符合《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支付现金外,其他应采用汇款或支票等转账方式付款。

第三十二条 资金来源说明的报账一律不予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校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违规审批或越权审批视为违纪行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审批人负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办法由财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财务借款报账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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